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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一起投诉引发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2-10-21信息来源:

        以案释法:一起投诉引发的监督检查

        案件背景

        2022年某月某日,采购人M市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M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视频监控传输专线租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经采购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G公司。参与投标的Y公司对成交结果不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1为:G公司不能从事数据专线建设租赁服务。Y公司主张:本项目采购需求为租赁数据传输专线,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中“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从事此业务必须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G公司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投诉事项2为:因G公司无经营本项目建设、租赁数据专线的对应资质许可,如从事本项目,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Y公司主张:Y公司曾向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核查,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给投诉人回函,已明确G公司不具备数据专线建设、租赁资质许可,如经营数据专线建设、租赁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

        处理理由

        经财政部门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

        采购人作出投诉答复内容为:G公司响应文件完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符合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答复的主要内容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组织竞争性谈判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质疑答复,根据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结论,质疑事项不成立。

        G公司投诉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G公司确认,投诉书中所写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内容属实,G公司所持有的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只有《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不符合采购人关于专线业务租赁的要求,G公司支持投诉人的投诉内容。

        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响应文件的编制”“3.1.1响应文件的组成”“一、资格证明材料”“序号11”部分规定,“供应商应具有有效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范围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复印件)”。

        经查阅G公司响应文件,G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2年某月某日,财政部门向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发送《关于商请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函》,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和G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函件的附件。函件主要内容为: 1.承接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依法应具备什么资质?G公司是否具备该资质?G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否证明其具备该资质?2.G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否证明G公司具有有效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范围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

        2022年某月某日,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向财政部门作出《关于协助处理政府投诉的复函》,内容为:1.该采购项目需要有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资质,G公司经营范围是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具备经营数据专线的资质;2.G公司提供的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具备该资质。

        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财政部门再次向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发送《关于商请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函》,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作为函件的附件。函件内容为:1.是否只有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才能承接本项目?这是否应纳入采购需求内容?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是否可以承接采购项目?2.如果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供应商可以承接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那么此类供应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获准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和业务覆盖范围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后来,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向财政部门作出《关于协助处理政府投诉的复函》,内容为:承接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有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资质,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供应商不能承接附件中的采购内容。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财政部门认为:依据M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的两次答复内容,承接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的资质”,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供应商不具备承接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资质。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为“具有有效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范围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复印件)”,因此,竞争性谈判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竞争性谈判文件该项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因全部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均为G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的资质”,不能承接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Y公司由此主张G公司的响应文件无效。

        前述调查表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存在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G公司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却不能承接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明显影响采购公正,故不再对全部投诉事项所主张的G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是否能承接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即不再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进行具体审查。

        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影响成交结果,财政部门不再就投诉事项进行具体审查。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竞争性谈判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影响采购公正,不能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案件分析

        本案投诉人Y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主要内容是成交供应商G公司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不具备经营本项目建设、租赁数据专线的对应的资质许可,故不能从事数据专线建设租赁服务,不能响应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是针对成交结果提出,成交供应商G公司在投诉答复时也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承认G公司所持有的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不能响应本项目专线业务租赁的采购需求。

        到此为止,看似投诉事项成立了。然而,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范围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复印件)”。正是由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导致成交供应商虽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却无法承接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内容。

        假使财政部门仅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视而不见,这种处理对于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是不公正、不负责的。因此,财政部门本着对采购工作负责的态度,追根溯源解决问题,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予以纠正。

         

        作者:赵路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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